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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7-27 19:12:36 |   作者: 乐鱼网站进入网页

  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方山县大武镇大武小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戴工作帽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19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大武镇大武小学校食堂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戴口罩、工作帽;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在该校食堂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任旧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帽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且在执法人员当场提出要求戴工作帽后,该从业人员仍不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成家庄镇中心幼儿园)未有效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案。

  2024年3月4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幼儿园负责人李继峰的陪同下对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堂未有效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没有相关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在该学校食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任旧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没有相关记录的问题。经查,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成家庄镇中心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2024年06月14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贺昌中学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四、柳林县孟门镇和睦实验小学学生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记录不完善

  2024年6月14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林县孟门镇和睦实验小学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五、柳林县贾家垣中心校(龙花垣中学校食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6月15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林县贾家垣中心校(龙花垣中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做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施工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06月14日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林县孟门镇孟门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七、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岚县上明中心小学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案(中小学)

  2024年6月14日,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岚县上明中心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6月25日,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岚县新思维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留样记录填写不规范、不真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024年7月2日,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岚县普明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填写留样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十、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小学)

  2023年11月17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含量为0.19mg/kg,(规定要求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13日按照法定程序,去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2023年11月17日购进的不合格红尖椒已全部使用完。据单位负责人武丹诚陈述:该批次红尖椒是2023年11月17日从孝义市源达便利店采购的,当时以5.7元/斤购进11斤,已经全部使用完。上述产品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果蔬快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于 2023年12月13日告知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于2023年12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由于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果蔬进行了快检,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请求免于行政处罚。2024年1月25日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认为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孝义市第三中学校食堂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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