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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的公告

时间: 2024-04-14 23:20:07 |   作者: 食品用塑料复合膜卷

产品介绍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在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从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见表1。

  从3箱中抽取60个(袋内尺寸应不小于100mm×10mm,不足时,应补抽2.5m2的膜2份,1份检验样品,1份备用样品)。

  随机抽取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m,每卷膜各抽取2份2.5m2(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表2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检验项目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或企业执行标准

  产品企业标准中溶剂残留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的要求高于生产许可细则时,执行产品明示标准的指标要求;产品企业标准中溶剂残留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的要求低于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时,执行生产许可细则的指标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但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溶剂残留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时,该项目按照《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要求判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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